206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C)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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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21), C(25), D(25), E(0) #1523555

詳解 (共 3 筆)

#2537969

(A)→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4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

三、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五、適用機關。

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

九、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及聯絡人(或單位)等資料。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B)→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5

前條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 () 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C)→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6

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D)→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11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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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前條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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