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1下列何者不屬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A)法院認定法律違憲時,得逕為違憲之宣告而不適用
(B)法院不得就未經請求之事項加以裁判
(C)法院不得以法律不明拒絕裁判
(D)法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不以形式意義之法律為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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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3), B(82), C(156), D(159), E(0) #780156

詳解 (共 4 筆)

#1140494

司法機關適用原則:

1.不告不理原則

2.法官審判獨立,不受干涉

3.法官不得以法文不明或不備為理由而拒絕審判

4.審判須法庭

5.一事不再理

6.法官不得以法律不當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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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2811

釋字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 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 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 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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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807
釋字371、572、590號中,對於法官提起釋憲可能性作更精細的討論。其中包含:法院不限於最高法院,而可由各審級法院提起,且法官個人亦得提起;又,所謂之法之確信系指該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詳述違憲法律闡釋及審查憲法規範意涵為詳細說明者。

資料來源:國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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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863

(D)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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