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
(A)交由信託業
保管
(B)交由保管機構保管
(C)自行保管
(D)交由保管機構保管或自行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
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481), C(11), D(206), E(0) #3018017
統計: A(13), B(481), C(11), D(206), E(0) #3018017
詳解 (共 1 筆)
#5656544
條文內容
|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N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
第 6 條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保險人與要保人締結第二章所定保險契約時,應提供委任保管契約內容,並依該保管契約內容將第一項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並由該信託業自行保管資產者,準用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要交給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不可以自己保管這個資產
要交給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不可以自己保管這個資產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