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停留、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依親居留者,居留期間得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
(B)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戶籍轉為居留
(C)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應負擔其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D)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志願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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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1765), C(27), D(242), E(0) #1916258
統計: A(391), B(1765), C(27), D(242), E(0) #1916258
詳解 (共 3 筆)
#3244442
(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Ⅰ: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之1: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https://www.1111.com.tw/zone/immigration/faq.asp
(B)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Ⅶ: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Ⅰ: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1-Ⅰ: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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