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 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何者不屬之?
(A)被看護者進住安養機構者
(B)船舶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C)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D)受聘僱外國人遭雇主或被看護者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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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65), C(45), D(97), E(0) #279640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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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條 (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II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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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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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B)。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C)。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D)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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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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