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之原因及應遵守之程序,何者正確?
(A)依刑事訴訟法第137規定,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惟應於執行扣押後5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B)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規定,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雖無扣押裁定,得逕行扣押
(C)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扣押裁定
(D)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實施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應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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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2), C(14), D(40), E(0) #370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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