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澳門居民於臨時入境停留期間屆滿時,應即出境。但因在臺設有戶籍的
媳婦因車禍受重傷住院,得例外於屆期前,申請入出境許可
(B)香港居民於臨時入境停留屆滿前,因在臺設有戶籍的母親死亡,得例外
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C)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覓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
攬及僱用法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得
申請 6 個月效期,停留期限 6 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間屆滿
前,得申請延期 1 次
(D)香港居民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
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入出境許可證,於總停
留期間屆滿之日起 1 年內,不得再依該辦法第 2 項規定申請核發入出境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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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61), C(44), D(21), E(0) #2332830
統計: A(97), B(161), C(44), D(21), E(0) #2332830
詳解 (共 3 筆)
#4626718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再延長停留期間: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A)香港或澳門居民於臨時入境停留期間屆滿時,應即出境。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B),備具第七條規定文件,申請入出境許可。
(C)第 1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依第二項規定取得入出境許可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D)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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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39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0條第七項是申請入出境許可,不是申請延長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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