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12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48 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
(C)法院依主管機關審前報告之提出及其內容項目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7 日內對被害人加以裁定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被害人施予3 個月以上2 年以下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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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92), C(694), D(315), E(0) #886138
統計: A(77), B(192), C(694), D(315), E(0) #886138
詳解 (共 7 筆)
#1267145
(A)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72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被害人施予6 個月以上2 年以下之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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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317
(D)是第19條的內容,已刪除(修改公布日1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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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823
(D)第23條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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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85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
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
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
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屆期返家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者。
五、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六、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
前項輔導處遇及追蹤,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
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
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屆期返家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者。
五、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六、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
前項輔導處遇及追蹤,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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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088
C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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