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
(A)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對於在桃園市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營建工程承造 人徵收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B)對於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入境旅客,均應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 報驗稅放
(C)依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就聯合航空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 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D)使用牌照稅法上明文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係以「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財政部另以函釋 明示該規定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 3 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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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98), C(65), D(304), E(0) #3461790

詳解 (共 1 筆)

#6620589

(D)釋字798號【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

關於故事:財政部的函釋,「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於同一行政區域(彰化縣)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所以認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在彰化縣其他的社會福利機構的7輛車輛,不能免稅。這三家社會福利機構訴願、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1、租稅法律主義規定在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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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稅立法理由: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社會福利團體跟機構維持不易,所以讓他們免徵牌照稅,以降低經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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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稅的主體是「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而非法人。
理由書指出所謂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應該包括依照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每一團體和機構都有獨立的財務跟會計,並且辦理稅籍登記,雖然不是法人,也可以作為納稅主體。
每一個團體和機構,既然可以作為稅捐的納稅主體,也就可以作為依法享有稅捐優惠減免的免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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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論財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沒有的主題限制違憲。
財政部的函釋限定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法人及其附設之機構,應合併計算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數量限額,形同以「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而不是「每一團體和機構」作為免稅主體,也限縮免稅客體的範圍,和法律規定的免稅要件不符合,違反立法意旨,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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