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始負國家賠償責任
(B)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D)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統計: A(5158), B(1355), C(899), D(954), E(0) #2138931
詳解 (共 10 筆)
國賠法第四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公務員
↓連結至國賠法第二條
國賠法第二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者(採過失責任)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端對之有求償權。
是應該將重大過失改為過失,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視為公務員後,只要有故意或過失賠償義務機關都要負賠償責任。(國賠的標準)
但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是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時候,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對該個人或團體求償。(國家跟犯錯的人求償的標準)
2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始負國家賠償責任(X)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是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始負國家賠償責
(B)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O)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
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O)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D)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O)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