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因簽證不實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多少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
(A)200 萬元
(B)400 萬元
(C)500 萬元
(D)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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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42), C(19), D(7), E(0) #710327

詳解 (共 2 筆)

#986951
地政士法 第22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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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2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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