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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54263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54263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1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主辦會計人員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孰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如查明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支出有過失致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主辦 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各機關主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並經主辦會計人員核簽者,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主辦出 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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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17243
未解鎖
依審計法第58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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