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05.28) 之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1), C(10), D(17), E(0) #349889

詳解 (共 2 筆)

#6520477
68678c9032d9e.jpg
0
0
#374724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