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5.28)第65 條之規定,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遺棄或有身心虐待之情事,得令其接受多久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A)4 小時以上,30 小時以下
(B)8 小時以上,30 小時以下
(C)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
(D)8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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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7), C(13), D(46), E(0) #351190
統計: A(9), B(27), C(13), D(46), E(0) #351190
詳解 (共 2 筆)
#384983
| 第 102 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五條第 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處罰,其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接 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條 或前項規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 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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