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冒充他人而在借據保證人部分填寫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B)未經授權而填寫金融機關存款單之儲戶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C)證明銀行代收稅款已經繳納之稅戳,並非公印
(D)偽造之印章縱使未經尋獲,法院仍應宣告沒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140), C(38), D(48), E(0) #686981
統計: A(16), B(140), C(38), D(48), E(0) #686981
詳解 (共 4 筆)
#1129797
70台上2480判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與填寫帳號 之用意相同,僅在識別儲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既非表示儲戶本人 簽名之意思,則未經儲戶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
26
1
#1431708
|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785號 | |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
|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5 月 30 日 | |
| 【裁判要旨】: | 上訴人所偽造「上○建材有限公司」及「陳○旺」之印章各一枚,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係在必須沒收之列,縱未經搜獲,如不能確切證明該 二印章已不存在,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 |
15
0
#5892832
署押文意包含簽名,B錯因為偽造文書包含偽造署押論偽造文書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