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民法規定,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如何執行法人事務?
(A)各董事均有單獨執行權
(B)取決於出席董事會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C)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
(D)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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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0), C(9), D(66), E(0) #69077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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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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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 條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與與公司法董事、董事會決議做比較
第 193 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 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 責任。
第 206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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