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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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94), C(1665), D(3970), E(0) #1483679
統計: A(97), B(194), C(1665), D(3970), E(0) #1483679
詳解 (共 10 筆)
#2789135
另外--訴願是決議,不是裁判
訴願決定
第53條(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裁判分- 裁定 與 判決
裁定(程序階段)之救濟方式
判決:(實體階段)之救濟方式~
,茲以下簡略途明:
一、裁判分為→裁定(程序階段,合不合法)+判決(實體事項,有無理由)
(一)裁定又分→未確定之裁定+已確定之裁定(前者救濟途徑是抗告,而後者乃為準再審)
(二)判決再分→未確定之判決+已確定之判決
1、對於未確定之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上訴~
2、對已確定之判決又針對各種不同訴訟程序而有異~
(1)民事訴訟救濟途徑是→再審
(2)行政訴訟救濟途徑是→如果是當事人是再審,第三人應提起重新審理
(3)刑事訴訟救濟途徑又可分為
①對事實確認錯誤提起之救濟為再審。
②認為用法錯誤應由全國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441提出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
是故抗告乃針對未確定之裁定而依刑事訴訟法§403所提起之救濟;而上訴是為對未確定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344而為之救濟
,茲以下簡略途明:
一、裁判分為→裁定(程序階段,合不合法)+判決(實體事項,有無理由)
(一)裁定又分→未確定之裁定+已確定之裁定(前者救濟途徑是抗告,而後者乃為準再審)
(二)判決再分→未確定之判決+已確定之判決
1、對於未確定之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上訴~
2、對已確定之判決又針對各種不同訴訟程序而有異~
(1)民事訴訟救濟途徑是→再審
(2)行政訴訟救濟途徑是→如果是當事人是再審,第三人應提起重新審理
(3)刑事訴訟救濟途徑又可分為
①對事實確認錯誤提起之救濟為再審。
②認為用法錯誤應由全國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441提出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
是故抗告乃針對未確定之裁定而依刑事訴訟法§403所提起之救濟;而上訴是為對未確定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344而為之救濟
議決:經過開會討論後所作出的正式決定。
決議:凡議案經主席提付表決者,不論可否,即稱為「決議」。
判例:法律上指判決的先例。法院對訴訟案件所為的判決,在以後遇有相同或類似案件時,仍引用此判決而為判決。
則此一判決,即稱為「判例」。或稱為「判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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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89092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 叫做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對當事人雙方作成發生拘束力的判斷。這種解決紛爭的方法可以疏減訟源,晚近在各國愈來愈流行,而且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與鼓勵。
什麼樣的爭議可以仲裁?
凡依法雙方當事人有權可以和解的有關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民事上爭議,都可透過仲裁解決,範圍非常廣泛。
仲裁和調解有何不同?
仲裁與調解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由他們所信賴的公正第三人解決紛爭的方法。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在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在調解,調解人所作建議對當事人並沒有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人所提解決的建議。
仲裁和訴訟有何不同?
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出的仲裁人審理案件,而訴訟則是在法院進行,由法官審理。另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決定權;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有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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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512
仲裁的結果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所以仲裁人的決定應該類似於法官的判決
我是這樣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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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8694
釋字162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為本罪(刑124)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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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36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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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451
所以125之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是採狹義,不包含訴願決定嗎?
那有含公懲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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