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特別休假,加至多少日為止?
(A) 20 日
(B) 30 日
(C) 40 日
(D) 5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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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745), C(13), D(3), E(0) #1090152

詳解 (共 2 筆)

#2365146

105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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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400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 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 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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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383
未解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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