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意旨,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 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相關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 10 條保障之遷徙自由
(C)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D)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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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1201), C(247), D(751), E(0) #2032366

詳解 (共 8 筆)

#363788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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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858

釋字710(大陸地區人民)

未予申辯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暫予收容之期限未設有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708(外國人)

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救濟,逾越暫時收容期間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有違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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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414

J710

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第十條 保障遷徙自由

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

第八條 保障人身自由

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

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


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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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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