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在 A 公開發行公司服務之甲,於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 月間,連續利用業務上機會,以反覆 挪用方式連續侵占公司資金,雖有歸還一部分金額,實際侵占金額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B)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C)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均應依證券 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D)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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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 C(1), D(3), E(0) #352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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