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多久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 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A)6 個月
(B)8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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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 C(8), D(3147), E(0) #842370

詳解 (共 4 筆)

#2170451

鐵路法53條(所有人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對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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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771
第 54 條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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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166
這題應該是適用第53條,不是54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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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9536
第 53 條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
(共 1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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