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技職教育師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B)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
(C)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 1 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D)技職校院專任教師,每任教滿 6 年應至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
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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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24), C(149), D(378), E(0) #798541
統計: A(85), B(124), C(149), D(378), E(0) #798541
詳解 (共 3 筆)
#1036391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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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474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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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036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A)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B)第24條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C)第25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D)第26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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