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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64265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64265

年份:106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21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B)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因其屬於審判之 核心事項,僅得在審判期日中為之
(C)準備程序中不得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因其將違背不自證 己罪原則之要求
(D)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其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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