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為避免酒駕憾事再度發生,2022 年 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 185 條之 3 之刑度, 由「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提升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重傷維持「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但增訂「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酒駕致重傷增訂之刑責規定,意指若罰金繳納後,便無需接受有期徒刑之懲處
(B)於立法程序之「二讀」階段,立法委員針對本次修法內容逐項深入討論之
(C)按法規內容可知,酒駕之懲處隸屬於「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之範疇
(D)就本次修法內容可知,增訂之刑責與「追徵、追繳或抵償」皆屬從刑之範疇
統計: A(66), B(1897), C(356), D(268), E(0) #3368431
詳解 (共 6 筆)
2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一、死刑。(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自由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自由刑)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自由刑)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財產刑)
A) ❌ 酒駕致重傷增訂之刑責規定,意指若罰金繳納後,便無需接受有期徒刑之懲處
此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修法後,酒駕「致重傷」刑度維持「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得併科』罰金」。「得併科」 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可以」加上罰金,而非罰金取代有期徒刑。換句話說,法院在判處有期徒刑時,可以同時判處罰金,受判決人仍需服有期徒刑,不能只繳罰金了事。
(B) ✅ 於立法程序之「二讀」階段,立法委員針對本次修法內容逐項深入討論之
此選項的敘述是正確的。根據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法案在「二讀會」的階段,會進行 「逐條討論」 與 「表決」。立法委員會在這個環節對修正草案的逐條內容進行深入審查與辯論,因此選項 (B) 的描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
(C) ❌ 按法規內容可知,酒駕之懲處隸屬於「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之範疇
此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刑法第185條之3是對「行為」本身的處罰,其主刑為「有期徒刑」,並未規範到「生命刑」。「生命刑」即為死刑,在這次修法的條文中並未包括。
(D) ❌ 就本次修法內容可知,增訂之刑責與「追徵、追繳或抵償」皆屬從刑之範疇
此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從刑」(又稱附加刑)補充主刑適用,在我國《刑法》規定中,指的是罰金、褫奪公權、沒收,並不包括「追徵、追繳或抵償」。「追徵」或「追繳」屬於「沒收」的執行方式,並非從刑種類。因此,選項(D)的敘述不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選項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