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後,甲、乙、丙三人協議分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統計: A(953), B(163), C(1736), D(3040), E(0) #682570
詳解 (共 10 筆)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白話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剛好都拿1/3,其中大哥甲欠鄰居庚錢,所以將他的1/3土地抵押給庚。
恰巧三兄弟每個人都需要錢,所以想要分割土地,但是以法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意思表示雖然分成3塊土地,但是抵押權是平均分配在這三塊土地上,不是只有存在在甲的那塊1/3上,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庚同意的話,抵押權可以只設定在甲1/3那塊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需庚同意決定抵押權如何分配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可以再請求分割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抵押權平均分配在三塊土地上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O)
不會難懂啦。你就想說庚現在是債主,權力最大,所有人都要巴結他,誰較有個不肖兄弟沒錢去抵押。
你就想有一塊蛋糕化成九宮格,甲乙丙各有三分之一,但是甲因為欠庚錢所以把他的蛋糕讓給庚了,此時甲就退場沒他講話的餘地。
好了,開始要吃蛋糕了,但是要怎麼切蛋糕呢?現在有以下狀況:
1. 庚是好人好商量,當然切成三刀,乙丙庚各拿三塊(每1/3個蛋糕])是最公平的方式
2. 庚難相處又貪心,他說我有甲的1/3部分蛋糕,但是我就是要從乙丙你們兩個的部分切三分之一,因為上面有草莓, 所以整塊蛋糕又變成9宮格 ,切成三條狀,每個人拿一排是最方便的,但是庚就是難相處又難搞,偏偏要用把有草莓的部分都切走(但是他也是拿1/3塊蛋糕)
乙丙很吃虧阿,只能吃沒有草莓的奶油蛋糕。
所以實務上,乙丙為了不要讓事情變得如此麻煩,就會先去拜託庚,請他老老實實的用(一排蛋糕)的方式來處理,大家又可以吃到草莓,份量又一致
如果把蛋糕換成土地,就是乙丙會先去拜託庚說你就拿甲那原本直條切的蛋糕,不要亂切,庚同意後說好啦,就會去申請分割登記,並申請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甲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破題--補充最佳解
共有物分割前-->稱為應有之部分
共有物分割登記後-->稱為所有之部分
應有部分 vs 所有部分(所有權)
抵押權設定於共有物分割前,雖說應有部分是3分之一,但分割前並未定義是哪個範圍的1/3,就跟生日蛋糕給3人均分,未切下前,甲要把他的1/3讓給庚意思一樣,待切下後才能確定甲所有1/3範圍。
故819指出,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即蛋糕切割前仍於屬於全體,1/3抵押權設定自然是均部於共有物之全部,另可參考818說明,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公同共有 vs 共有物
公同共有:無個別應有之部分
公同共有:需先結束公同關係,方得請求分割
(A)分割契約成立後仍須履行,即登記
(B)民824第二項,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得請求
(C)(D)原則民824-1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割採不朔及主義,分割後抵押權仍存在A地抽象的1/3上; but 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時,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甲分得部分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人拒絕分割 可以起訴請求分割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抵押權平均分配在三塊土地上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O)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不動產經裁判分割,抵押權則集中存在於原抵押人分割所得不動產上
簡單來說,就是分割之後,完全沒有甲的事情,是剩下兩人跟抵押人需要討論如何在分割契約登記時轉載到甲的應有部分,而不是平均分配到各塊土地上。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D) 庚為權利人同意分割,抵押權移存於甲之應有部分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899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