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 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B)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C)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D)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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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9), C(22), D(40), E(0) #3359091

詳解 (共 4 筆)

#6287709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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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613
收養涉及子女身份的重大變更•收養行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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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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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908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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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2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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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76-1 條 1.子女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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