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發生下列何種行為須負「刑事責任」?
(A) 積欠房租
(B) 深夜大聲喧鬧
(C) 參加考試院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時作弊
(D)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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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2), C(701), D(26), E(0) #230021

詳解 (共 5 筆)

#1630978

(A)積欠房租,可能適用民法第 440 條和第 445 條的規定來處理。

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445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B)深夜大聲喧鬧,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來處罰。

7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C)參加考試院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時作弊,依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處罰。

 137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D)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第 6 項處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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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02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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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446

妨害考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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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514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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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16
那 B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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