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股東若欲主張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所為不合營業常規的控制,使從屬公司受到損害,而要求控制公司必須賠
償,則該股東依法應具備的資格為:
(A)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並達一年者
(B)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並達一年者
(C)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
(D)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依公司法第369-4條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
未解鎖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