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藥事法有關藥品之調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林藥劑生,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因結婚生子辭去醫院藥局調劑工作,現在有找工作之意願,她仍可再受聘擔任醫院藥局之調劑工作
(B)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
(C)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調劑業務
(D)藥劑生不得調劑麻醉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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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9), C(22), D(5), E(0) #431117
統計: A(155), B(9), C(22), D(5), E(0) #431117
詳解 (共 2 筆)
#3883686
[藥事法]
第 37 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所以:本題林藥劑生 84年辭掉工作後,就不能再回到醫院工作)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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