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原確定判決已開始強制執行,於起訴後原則上仍不停止執行
(B)法院於判決前,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於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執行
(C)於判決前,即使當事人依法院之命提供確實之擔保,法院仍不得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形成力
(D)法院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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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5), C(400), D(72), E(0) #3427850
統計: A(43), B(65), C(400), D(72), E(0) #3427850
詳解 (共 4 筆)
#7325779
民事訴訟法§507-3:第三人撤銷之訴~原確定判決效力
1.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2.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A:正確。第三人撤銷之訴不會讓確定判決自動停止執行。
B:正確。
C:人家都提供擔保了還不停止,那定擔保的意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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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6:判決之效力
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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