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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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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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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51112 |
科目: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51112
年份:
96年
科目: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
21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院院長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憲法第 53 條之規定,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首長
(B)除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之事項外,依憲法第 37 條,對總統公布之法律、發布之命令,仍享有副署權
(C)經民國 86 年憲法增修後,已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得到立法院的同意
(D)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8 項之規定,行政院院長在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代行職權,直至原總統、 副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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