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 3 公畝或 7 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第 33 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B)第一項土地於出售前 1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C)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 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D)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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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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