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 原住民族地區之基本設施維持費之 , 支用項目,下列何者非屬之?
(A) 人事費、業務費
(B)設備費、獎補助費、基礎設施維護
(C)行政事務費、指定重大施政計畫
(D)員工自強活動、旅遊、國外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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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93), C(76), D(2272), E(0) #1272185

詳解 (共 1 筆)

#1461154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 )

四、基本設施維持費之支用項目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之薪俸、加給、獎金、其他給與
    、加班值班費、退休退職資遣給付及保險金之相關
    待遇經費屬之。
 (二)設備費:購置辦公室內部各類設備之經費。但不得
    購置汽(機)車。
 (三)行政事務費:水電、通訊、租金、一般事務、設備
    養護及其他行政事務費用。
 (四)業務費:推展原住民族自治行政、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土地管理利用等其他
    原住民族相關計畫之業務費及旅運費。但不得支用
    於員工自強活動、旅遊及國外旅費。
 (五)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費:
    1.天然災害搶修。
    2.部落聚會所之興(修)建、養護及充實內部設備。
    3.部落聯外道路、橋樑(含吊橋)及簡易自來水設施之
   維修養護。
    4.部落巷道、排水溝、路燈、水電與其他攸關民生小型
   工程之興設及改善。
 (六)獎補助費:
    1.補助公立幼托機構之設備及其他必需費用。
    2.補助轄內學校、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宗教團體
      辦理族語學習課程。
    3.補助轄內學校、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宗教團體
      辦理歲時祭儀、民俗文化活動或推廣原住民族自治。
  (七)其他本會指定之重大施政計畫:其執行項目及經費
        ,由本會指定之。
      前項第五款之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其設施地點
    以原住民聚居地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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