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有關其講習訓練時間,初訓不得少於 x 小時,爾後每 y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則 x、y 各為何?
(A)x = 24、y = 3
(B)x = 24、y = 2
(C)x = 16、y = 3
(D)x = 16、y = 2
(E)x=12、y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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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90), C(395), D(191), E(2309) #1190235
統計: A(157), B(90), C(395), D(191), E(2309) #1190235
詳解 (共 9 筆)
#1305943
每3年一次,初訓12小時,複訓6小時
16
0
#1324396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
10
0
#2759364
104.06.29修法
6
0
#1325784
每3年一次,初訓12小時,複訓6小時
3
0
#7269408
|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訓練時數表 | |||||
|---|---|---|---|---|---|
| 名稱 | 初訓(小時) | 複訓(小時) | 間隔(年) | 訂定計畫 | 相關法條 |
| 防火管理人 | 12 | 6 | 3 | 消防防護 | 消防法§13 |
| 服勤人員 | 14 | 7 | 3 | - | 消防法§13-1 |
| 安全技術人員 | 16 | 8 | 2 | - | 消防法§15-2 |
| 保安監督人 | 24 | 8 | 3 | 消防防災 | 消防法§15-6 |
| 保安檢查員 | 8 | 8 | 3 | - | 消防法§15-6 |
| 爆竹煙火監督人 | 24 | 8 | 2 | 安全防護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18 |
2
0
#6046437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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