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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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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3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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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34606 |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34606
年份:
114年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辦理申報
(B)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 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D)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 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 過 2 個月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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