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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2045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2045

年份:113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21 某甲起訴主張某乙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作,請求某乙應依約給付按契約總價 30%計付 之違約金即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某乙則抗辯因不可抗力因素遲延完工,不負違約責任,縱認違約,本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應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等語。經法院承審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成員均認某乙應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但庭長即審判長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 10%計 付;陪席法官認為違約金並無過高不應酌減;受命法官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 5%計付。則合議庭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決某乙應給付某甲之違約金數額為何?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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