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某甲起訴主張某乙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作,請求某乙應依約給付按契約總價 30%計付 之違約金即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某乙則抗辯因不可抗力因素遲延完工,不負違約責任,縱認違約,本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應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等語。經法院承審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成員均認某乙應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但庭長即審判長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 10%計 付;陪席法官認為違約金並無過高不應酌減;受命法官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 5%計付。則合議庭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決某乙應給付某甲之違約金數額為何?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50 萬元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承攬契約中的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