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
甲有何刑責?
(A)甲不構成犯罪
(B)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C)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D)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 B(63), C(187), D(4718), E(0) #3143691
統計: A(235), B(63), C(187), D(4718), E(0) #3143691
詳解 (共 4 筆)
#5928981
第 八 章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7
0
#5947948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