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民法規定之區分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C)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 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D)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 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不生效力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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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地上權民法第 841-1 條(A)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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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區分地上權 第 841-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