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是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形式?
(A)事前審查
(B)限定使用對象
(C)限定使用數量
(D)差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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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53), C(65), D(265), E(0) #407294

詳解 (共 4 筆)

#676109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P.395
一、保險對象資格
二、給付範圍
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
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
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
七、事前審查項目。
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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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590
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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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618

藥物給付 ≠ 藥品給付 ?

藥事法§4(藥物之定義)

藥物,係指藥品醫療器材

全民健康保險法§45(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給付)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訂定給付上限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差額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18

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

一、保險對象資格

二、保險給付範圍。

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

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

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

七、事前審查項目。

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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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171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自102年起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
來源:https://dep.mohw.gov.tw/NHIC/cp-1651-16683-116.html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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