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是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形式?
(A)事前審查
(B)限定使用對象
(C)限定使用數量
(D)差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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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53), C(65), D(265), E(0) #407294
統計: A(166), B(53), C(65), D(265), E(0) #407294
詳解 (共 4 筆)
#676109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P.395
一、保險對象資格二、給付範圍
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
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
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
七、事前審查項目。
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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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618
藥物給付 ≠ 藥品給付 ?
藥事法§4(藥物之定義)
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全民健康保險法§45(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給付)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
一、保險對象資格。
二、保險給付範圍。
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
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
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
七、事前審查項目。
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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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171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自102年起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
來源:https://dep.mohw.gov.tw/NHIC/cp-1651-16683-116.html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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