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各項所得,何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是以取得之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
(A)租賃所得
(B)股利所得
(C)退職所得
(D)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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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41), C(53), D(64), E(0) #29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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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905
 所得稅法第14條 (A)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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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679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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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2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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