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巡邏盤查人車之客觀情況判斷無法攔停車輛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幾條終止執行?
(A)第三條第二項
(B)第四條第二項
(C)第三條第一項
(D)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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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7), B(275), C(115), D(64), E(0) #2657801
統計: A(907), B(275), C(115), D(64), E(0) #2657801
詳解 (共 5 筆)
#5045966
警察職權行使法(僅摘要)
第三條(比例原則及目的性)
第一項 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侵害最小手段
第二項 已達成目的或不能達成,依職權或申請終止執行
第三項 不得教唆、引誘或違法
第四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第一項 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第二項 為表明身分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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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908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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