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但應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管機關核准
(D)經 審計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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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95), C(17), D(2), E(0) #165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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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251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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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
(B) 經上級機關核准

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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