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交通部公路總局_汽車檢、考驗員:道路交通法規#85861
年份:105年
科目:公路◆道路交通法規
2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 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B)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C)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D)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