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