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學生輔導法 」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幾班以上者 ,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A)十五班
(B)二十班
(C)二十四班
(D)五十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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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225), C(1178), D(1184), E(0) #1856316

詳解 (共 4 筆)

#3269445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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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567
學生輔導法第 1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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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123
新法113修訂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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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
視實際需要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
一、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合計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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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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