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需用土地人卻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哪ㄧ段時間之內,
向該管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A)徵收公告之日起十年內
(B)徵收公告
之日起二十年內
(C)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十年內
(D)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二十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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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2), D(1), E(0) #96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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