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信事業基金經理人甲,以球敘為名與上市公司東方企業董事長乙、上櫃公司北方企業總經理丙
見面,於球場上主動提出以旗下基金可運用資金進場拉抬兩公司股價,惟要求乙、丙必須提供等
比例之操作報酬,請問:甲之行為依法最重可處幾年有期徒刑?
(A)五年
(B)七年
(C)三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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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9), B(877), C(381), D(496), E(0) #2035314
統計: A(1959), B(877), C(381), D(496), E(0) #2035314
詳解 (共 3 筆)
#367105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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