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信事業基金經理人甲,以球敘為名與上市公司東方企業董事長乙、上櫃公司北方企業總經理丙 見面,於球場上主動提出以旗下基金可運用資金進場拉抬兩公司股價,惟要求乙、丙必須提供等 比例之操作報酬,請問:甲之行為依法最重可處幾年有期徒刑?
(A)五年
(B)七年
(C)三年
(D)十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59), B(877), C(381), D(496), E(0) #2035314

詳解 (共 3 筆)

#367105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6
0
#3544674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8條證券投資...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3524140
五年
(共 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3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78795
未解鎖
Q:拉抬兩公司股價,惟要求乙、丙必須提供...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