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機關採購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
(C)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
(D)以不訂定底價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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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09), C(70), D(119), E(0) #189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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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833
(B)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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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553
(A) 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 56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B)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開始評選前
第 6 條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C) 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
第 4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八、其他必要事項。

(D) 以不訂定底價為原則
第 22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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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本委員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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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156
(A)政府採購法 第56條第3項 機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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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1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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