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何限期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否則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A)一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六個月內
(D)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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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123), C(238), D(96), E(0) #3227794
統計: A(440), B(123), C(238), D(96), E(0) #3227794
詳解 (共 2 筆)
#6078694
第 27 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許可證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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