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分駐所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依警政署釋 示,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之案件,警察分駐所未被授權擁有移送權
(B)警察分駐所行使管轄權時,係以分駐所之名義作成處分
(C)警察派出所之授權,得比照警察分駐所之授權規定辦理之
(D)以員警人數較多之警察分駐所,始得授權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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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352), C(231), D(44), E(0) #313784

詳解 (共 6 筆)

#1563837
應該是雖有管轄權。唯非機關。所以仍要用分局名義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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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737

分局雖可授權分駐所就社維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惟其管轄權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即社維法處理辦法第二章 警察機關之管轄)


而於社維法處理辦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無管轄權,應移送該管簡易庭。


至於,警察分駐所,雖可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而其授權僅限管轄權,分駐所於編制上,並非具有分局地位,而是一勤務執行機構,且其實際上,仍有所屬之分局,如萬丹分駐所隸屬於屏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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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763
第 35 條
(警察機關之管轄)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
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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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74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7警察...
(共 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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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889

5ecbf619cd6e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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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052
無管轄權有移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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